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明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光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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