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33號
NTDV,107,司促,4633,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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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明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光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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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