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31號
NTDV,107,司促,4531,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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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聰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捌萬捌仟零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
  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
  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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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