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41號
NTDV,107,司促,4441,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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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戊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四計算之利息(利息之計付以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柒元為
  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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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