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耀鋒即謝芫擇即展輝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參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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