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正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城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建智
○ 0巷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補正
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