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40號
NTDV,107,司促,4240,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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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
  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二)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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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