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64號
NTDV,107,司促,4164,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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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字員即洪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四計算之利息(利息之計付以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柒元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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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