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0號
NTDV,106,訴,330,2018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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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宗
      廖美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濤聲王芳蘭間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民
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並追加備位聲明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1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916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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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