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陳正宗
兼
訴訟代理人 廖美津
被 告 陳濤聲
王芳蘭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 有明文。本件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 ,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