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32號
NTDM,107,訴,132,2018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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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順安
      陳一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5 年度偵字第2464號),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
字第539 號判決管轄錯誤而移送本院,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順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六十六、六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陳一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十六、六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順安因缺錢花用,於民國105 年4 、5 月間起,加入姓名 年籍不詳、即時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大寶」之人所成立之詐 欺集團,擔任為詐欺集團招募提領詐欺款項之成員(即俗稱 「車手」)、為詐欺集團成員與各車手間聯繫、向車手彙收 贓款、分配酬勞、收受「大寶」等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交付之 金融卡等工作(即俗稱「車手頭」)。嗣許順安於加入上開 詐欺集團後不久,再邀約陳一豪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渠等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 將如附表一「匯入之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 交付與許順安陳一豪,經許順安陳一豪測試該金融卡可 以使用後,再由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於附表一「詐騙 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一「詐騙被 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致上開詐騙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 匯款至上開人頭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指示許順安、陳一 豪持上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提領贓款,而詐得該等款項得逞 。嗣經上開詐騙被害人發覺受騙,分別報警後,經警循線於 105 年5 月5 日17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0號之黑貓 宅急便草屯營業所,查獲許順安陳一豪正在領取內有金融 卡、存摺之包裹,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等物,始查悉上



情。
㈡案經胡筱琳黃婉甄黃雅萍涂健弘黃映凡、曾奕庭吳秀霞池宓珍楊鎧蔚卓偉名、王景雲林承平、李玟 儀、洪緯純、陳聖捷曾雪芬、林秩毅、陳惠祝告訴暨雲林 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順安陳一豪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
㈡證人即告訴人胡筱琳黃婉甄黃雅萍涂健弘黃映凡、 曾奕庭吳秀霞池宓珍楊鎧蔚卓偉名、王景雲、林承 平、李玟儀、洪緯純、陳聖捷曾雪芬、林秩毅、陳惠祝, 證人即被害人程余春美劉坤富黃國倉鄭秀如戴誌鋒沈雅婷高明輝於警詢中之證述(參見偵卷㈠第279 頁至 280 頁、第234 頁至236 頁、第241 頁至244 頁、第253 頁 至256 頁、第137 頁至139 頁、第150 頁至151 頁、第143 頁至145 頁、第87頁至89頁、第98頁至101 頁、第72頁至75 頁、第198 頁至205 頁、第126 頁至129 頁、第221 頁至22 4 頁、第297 頁至300 頁第260 頁至263 頁,偵卷㈡第26頁 至28頁、第35頁至37頁、第44頁至46頁、第16頁至17頁、第 74頁至75頁、第79頁至81頁、第64頁至65頁、第92頁至94頁 、第55頁至56頁,偵卷㈢第69頁至73頁、第89頁至91頁、第 76頁至78頁、第81頁至84頁、第86頁至87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4份、基隆市警察局第 二分局正濱派出所陳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 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 雄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後 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陳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四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 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涂健 弘所有土城清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黃映凡所有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及台新銀行ATM 匯 款單、吳秀霞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背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洪緯純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基隆路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曾雪芬所有 高雄大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 細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中國信託銀行ATM 匯款單影本2 紙、陳惠祝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 影本15張、贓物認領保管單6 份、第一銀行商業岡山分行帳 號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5 年6 月4 日一總營集字第23123 號函暨所客戶基本資料、臺 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臺灣土地銀行 桃園分行10年6 月17日桃存字第10550025號函暨所附開戶資 料、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報紙廣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5 年6 月6 日105 忠法查密字第19223 號書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 105 年6 月14日上北中和字第1050000085號函暨所附新台幣 存款開戶及各項服務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105 年 6 月16日蓮存字第10550025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5 年6 月7 日新 光銀業務字第1050402 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宅急便顧 客收執聯影本5 份戴誌鋒通訊軟體Skype 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4 張、高明輝遠傳電信電信費帳單影本10張在卷可稽(見警 卷第6 頁至10頁、第33頁至49頁、第51頁至55頁、第57頁至 61頁、第72頁至77頁,偵卷㈠第17頁至19頁、第76頁至86頁 、第90頁至97頁、第107 頁至116 頁、第130 頁至136 頁、 第140 頁至149 頁、第152 頁至153 頁、第159 頁至165 頁 、第169 頁至172 頁、第225 頁至226 、第228 頁至233 頁



、第237 頁至240 頁、第245 頁至252 頁、第257 頁至259 頁、第264 頁至266 頁、第276 頁至278 頁、第282 頁至29 5 頁、第301 頁至302 頁,偵卷㈡第14頁至15頁、第18頁至 43頁、第47頁至52頁、第66頁至91頁、第134 頁至149 頁, 偵卷㈢第2 頁至14頁、第74頁至79頁、第85頁、第111 頁、 第120 頁、第126 頁至127 頁、第151 頁、第164 頁至166 頁、第239 頁至242 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 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 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 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 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 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現今犯罪 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 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多區分為實施詐欺之 人與提領詐欺所得之人,二者均係詐騙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 之人,彼此分工,均屬犯罪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被告許順 安、陳一豪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為之犯行,雖均非直接 向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行騙,未自始至終參與詐欺各階段之 犯行,而係先由上開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存摺或金融卡 後,交付與被告許順安陳一豪,再由詐騙集團其他成員與 各該詐騙被害人接觸以向渠等行騙之後,再指揮被告許順安陳一豪前往提領詐欺贓款,之後交回給詐欺集團成員,然 被告許順安陳一豪就上述其等各次所參與之犯行中,已參 與各該次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為該詐欺集團詐 欺取財犯行所不可或缺之角色,並於提領繳回詐欺贓款時, 得以從中獲取報酬,是其就所參與各次犯行相互間有分工, 就所參與各次犯行並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亦是彼此分工, 均是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各該次詐欺取財犯罪行為 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其他參與者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犯罪 之目的,參諸上開判決要旨及說明,被告許順安陳一豪自 應分別就其上述所參與之各該次詐欺集團所為之詐欺取財犯 行,負共同正犯之責。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各次詐欺 取財犯行,參與者均至少有3 人以上,即含被告許順安、陳 一豪及負責與告訴人或被害人接觸,以行騙告訴人或被害人



之其他不詳機房成員。是核被告許順安陳一豪就附表一編 號1 至18所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加重詐欺取財既 遂罪。
㈡另被告許順安陳一豪如附表一編號2 及編號3 犯行部分, 被告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係以一詐騙行為,致告訴人李玟儀陳聖捷分別先後匯款2 次及3 次至人頭帳戶內,係於密接 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故此部分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㈢被告許順安陳一豪就附表一編號1 至18案件,與詐欺集團 機房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許順安陳一豪就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之各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陳一豪前於101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 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 臺中地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 10月、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上開各罪 嗣經臺中地院於102 年1 月11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146 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於101 年11月8 日入監 ,雖於102 年7 月20日脫逃,復於102 年11月11日再入監執 行,並於104 年8 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之有期 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年齡尚輕,具有謀生 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財物,從事車手工作而牟 取非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侵害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非輕,另審酌被告等所參與之行為態樣、各次犯行詐取之 金額,並兼衡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等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警惕。
㈦沒收部分:
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6、67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許順安所有,並為被告許順安供本案聯



繫及記載所提領款項之用,業經被告陳一豪許順安供述明 確(參見卷㈠第275 頁、第307 頁),爰均依刑法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應以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分 別於被告2 人所宣告之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⒉次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 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 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 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 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 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 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 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 ,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 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 ,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 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 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 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 ,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 4 年8 月11日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 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陳一豪 因參與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尚未扣案,業據被告陳一豪自承明確(參見卷㈠第276 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許順安因領取本案包裹而獲得1,000 元並已扣案等情, 業據被告許順安自承明確(參見本院卷第306 頁),此部分 自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附表二編號68所示之物,為被告陳一豪私人使用,與本案犯 罪並無關連,業經被告陳一豪供述明確(參見卷㈠第275 頁 ),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證上開扣案物與本案犯行有 關,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表二編號1 至23所示等物,業 已返還所有人,此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自無庸 再予沒收;另附表二編號24至65所示之人頭帳戶存簿、金融 卡部分,雖為被告等暨所屬之詐騙集團取得供詐騙所用,惟 上開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均僅為各人頭帳戶之所有人與銀行 間之金錢存款消費寄託契約所衍生之記帳證明資料與工具, 且上開人頭帳戶於告訴人及被害人報案時即經警通報列為警 示帳戶而強制停止與銀行間關於該帳戶使用之契約關係,須



待本案刑事案件終了後,始有終止警示回復使用之可能,故 本院認此部分尚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全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存摺或金融卡│詐騙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地點、│提領人 │備註 │
│號│(人名/帳戶) │ │ │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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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戶名高明輝,│曾雪芬 │105 年3 月23日│105 年3 月23日20│陳一豪 │ │
│ │華南商業銀行│ │19時許。 │時38分、47分在高│ │ │
│ │(000)0000000│ │網路購物分期付│雄市三民區建興路│ │ │
│ │ │ │款設定錯誤 │311 號台新銀行建│ │ │
│ │ │ │ │興店ATM 匯新臺幣│ │ │
│ │ │ │ │(下同)29985 元│ │ │
│ │ │ │ │2次,合計59970 元│ │ │
│ │ │ │ │。 │ │ │




├─┼──────┼─────┼───────┼────────┼────────┼────┤
│2 │戶名戴誌鋒,│李玟儀 │105 年3 月23日│105 年03月23日20│同上 │ │
│ │上海商業儲蓄│ │19時14分。 │時24分在台中市○○ ○ ○○ ○○○○○○○○ ○○○○○○○○○區○○路000號超 │ │ │
│ │行(000)00000│ │款設定錯誤 │商ATM 匯29985 元│ │ │
│ │00 │ │ │。 │ │ │
│ │ │ │ │ │ │ │
├─┼──────┼─────┼───────┼────────┼────────┼────┤
│ │戶名戴誌鋒,│李玟儀 │105 年3 月23日│105 年03月23日20│同上 │ │
│ │上海商業儲蓄│ │19時14分。 │時35分在台中市○○ ○ ○○ ○○○○○○○○ ○○○○○○○○○區○○路000號超 │ │ │
│ │行(000)00000│ │款設定錯誤 │商ATM匯29985元 │ │ │
│ │00 │ │ │ │ │ │
├─┼──────┼─────┼───────┼────────┼────────┼────┤
│3 │戶名戴誌鋒,│陳聖捷 │105 年3 月23日│105 年03月23日20│同上 │ │
│ │上海商業儲蓄│ │19時25分。 │時14分在台南市新│ │ │
│ │銀行北中和分│ │網路購物分期付│市區○○街000 號│ │ │
│ │行(000)00000│ │款設定錯誤 │統一超商ATM匯299│ │ │
│ │00 │ │ │98元 │ │ │
├─┼──────┼─────┼───────┼────────┼────────┼────┤
│ │戶名戴誌鋒,│陳聖捷 │105 年3 月23日│105 年03月23日20│同上 │ │
│ │臺灣企銀土城│ │19時25分。 │時44分在台南市新│ │ │
│ │分行(050)142│ │網路購物分期付│市區○○街000 號│ │ │
│ │6295 │ │款設定錯誤 │統一超商ATM匯299│ │ │
│ │ │ │ │98元 │ │ │
├─┼──────┼─────┼───────┼────────┼────────┼────┤
│ │戶名高明輝,│陳聖捷 │105 年3 月23日│105 年03月23日20│同上 │ │
│ │華南商業銀行│ │19時25分。 │時58分在台南市新│ │ │
│ │(000)0000000│ │網路購物分期付│市區○○街000 號│ │ │
│ │ │ │款設定錯誤 │統一超商ATM匯299│ │ │
│ │ │ │ │85元 │ │ │
├─┼──────┼─────┼───────┼────────┼────────┼────┤
│4 │戶名戴誌鋒,│洪緯純 │105 年3 月23日│105 年03月24日21│同上 │ │
│ │臺灣企銀土城│ │21時30分。 │時45分許在新北市│ │ │
│ │分行(050)142│ │網路購物分期付│民治街111號中國 │ │ │
│ │6295 │ │款設定錯誤 │信託ATM匯30000 │ │ │
│ │ │ │ │、30000 、29000 │ │ │
│ │ │ │ │元,合計89000 元│ │ │
├─┼──────┼─────┼───────┼────────┼────────┼────┤
│5 │戶名劉坤富,│黃映凡 │105 年4 月9 日│105 年04月09日20│同上 │ │




│ │彰化銀行斗南│ │19時30分。 │時44分在台中市大│ │ │
│ │分行(009)611│ │網路購物分期付│雅區中清路4 段 │ │ │
│ │7513 │ │款設定錯誤 │921 號全家ATM匯 │ │ │
│ │ │ │ │29912元 │ │ │
├─┼──────┼─────┼───────┼────────┼────────┼────┤
│6 │戶名劉坤富,│吳秀霞 │105 年4 月9 日│105 年04月09日20│同上 │ │
│ │彰化銀行斗南│ │20時分。 │時48分在新北市林│ │ │
│ │分行(009)611│ │網路購物分期付│口區文化一路一段│ │ │
│ │7513 │ │款設定錯誤 │43號7-11超商ATM │ │ │
│ │ │ │ │匯30000元 │ │ │
├─┼──────┼─────┼───────┼────────┼────────┼────┤
│7 │戶名劉坤富,│涂健弘 │105 年4 月9 日│105 年04月09日20│同上 │ │
│ │彰化銀行斗南│ │22時23分。 │時56分在新北市三│ │ │
│ │分行(009)611│ │網路購物分期付│芝區北勢子42之11│ │ │
│ │7513 │ │款設定錯誤 │號7-11超商ATM匯 │ │ │
│ │ │ │ │29985元 │ │ │
├─┼──────┼─────┼───────┼────────┼────────┼────┤
│8 │戶名劉坤富,│曾奕庭 │105 年4 月9 日│105 年04月09日22│同上 │ │
│ │彰化銀行斗南│ │某時許。 │時18分匯款12130 │ │ │
│ │分行(009)611│ │網路購物分期付│元 │ │ │
│ │7513 │ │款設定錯誤 │ │ │ │
├─┼──────┼─────┼───────┼────────┼────────┼────┤
│9 │戶名黃國倉,│池宓珍 │105 年04月11日│105 年04月11日19│同上 │ │
│ │土地銀行(005│ │某時許。 │時許高雄市大社區│ │ │
│ │)0000000 │ │網路購物分期付│中山路261 號7-11│ │ │
│ │ │ │款設定錯誤 │超商ATM匯29512元│ │ │
├─┼──────┼─────┼───────┼────────┼────────┼────┤
│10│戶名黃國倉,│楊鎧蔚 │105 年4 月11日│105 年04月11日19│同上 │ │
│ │土地銀行(005│ │18時5分。 │時56分在新竹市東│ │ │
│ │)0000000 │ │網路購物分期付│光路67號統一超商│ │ │
│ │ │ │款設定錯誤 │ATM 匯7123 元 │ │ │
├─┼──────┼─────┼───────┼────────┼────────┼────┤
│11│戶名黃國倉,│卓偉名 │105 年4 月11日│105 年04月11日21│同上 │ │
│ │土地銀行(005│ │20時36分。 │時54分在桃園縣○○ ○ ○○ ○00000000 ○ ○○○○○○○○○○鄉○○路00號兆│ │ │
│ │ │ │款設定錯誤 │豐商銀ATM匯17000│ │ │
│ │ │ │ │元 │ │ │
├─┼──────┼─────┼───────┼────────┼────────┼────┤
│12│戶名沈雅婷,│陳惠祝 │105 年4 月20日│105 年04月20日12│同上 │ │
│ │臺灣土地銀行│ │11時10分。 │時45分在花蓮縣花│ │ │




│ │花蓮分行(005│ │猜猜我是誰,假│蓮市○○路000號 │ │ │
│ │)0000000 │ │冒親友詐財 │匯30000元 │ │ │
├─┼──────┼─────┼───────┼────────┼────────┼────┤
│13│戶名程余美春黃婉甄 │105 年7 月20日│105 年04月20日19│同上 │ │
│ │第一銀行岡山│ │18時許。 │時02分高雄市○○○ ○ ○○ ○○○00000000○ ○○○○○○○○○區○○路000號匯 │ │ │
│ │5093 │ │款設定錯誤 │30000元 │ │ │
├─┼──────┼─────┼───────┼────────┼────────┼────┤
│14│戶名程余美春胡筱琳 │105 年4 月20日│105 年04月20日20│同上 │ │
│ │第一銀行岡山│ │20時13分許。 │時47分在基隆市中│ │ │
│ │分行(007)731│ │網路購物分期付│正路607號7-11超 │ │ │
│ │5093 │ │款設定錯誤 │商匯12950 、9905│ │ │
│ │ │ │ │元,合計22855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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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戶名程余美春黃雅萍 │105 年4 月20日│105 年04月20日21│同上 │ │
│ │第一銀行岡山│ │21時6分許。 │時20分在臺南市○○ ○ ○○ ○○○00000000○ ○○○○○○○○○○區○○路0號全 │ │ │
│ │5093 │ │款設定錯誤 │家超商匯2998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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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戶名沈雅婷,│林秩毅 │105 年4 月20日│105 年04月20日22│同上 │ │
│ │臺灣土地銀行│ │20時44分許。 │時10分在桃園市○○ ○ ○○ ○○○○○0000○ ○○○○○○○○○鎮區○○路00號 │ │ │
│ │)0000000 │ │款設定錯誤 │7-11超商ATM匯149│ │ │
│ │ │ │ │8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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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戶名鄭秀如,│林承平 │105 年5 月3 日│105年05月03日在 │同上 │ │
│ │臺灣土地銀行│ │19時51分許。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 │ │
│ │桃園分行(005│ │網路購物分期付│路二段78號全家AT│ │ │
│ │)0000000 │ │款設定錯誤 │M 、重新路一段10│ │ │
│ │ │ │ │2 號新光銀行東三│ │ │
│ │ │ │ │重分行ATM 、正義│ │ │
│ │ │ │ │北路116 號台新銀│ │ │
│ │ │ │ │行三重分行ATM匯 │ │ │
│ │ │ │ │款27000 、30000 │ │ │
│ │ │ │ │元、30000元,合 │ │ │
│ │ │ │ │計87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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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戶名鄭秀如,│王景雲 │105 年5 月4 日│105 年05月04日21│同上 │ │
│ │臺灣土地銀行│ │21時1分許。 │時53分在台中市○○ ○ ○○ ○○○○○0000○ ○○○○○○○○○○區○○路000號 │ │ │




│ │)0000000 │ │款設定錯誤 │匯1711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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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物品
┌──┬─────────────────────────┬────────┐
│編號│名稱 │備註(是否發還所│
│ │ │有人) │
├──┼─────────────────────────┼────────┤
│1 │臺南中小企業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 │是 │
├──┼─────────────────────────┼────────┤
│2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是 │
├──┼─────────────────────────┼────────┤
│3 │建華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是 │
├──┼─────────────────────────┼────────┤
│4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是 │
├──┼─────────────────────────┼────────┤
│5 │鄭秀如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1 張 │是 │
├──┼─────────────────────────┼────────┤
│6 │土地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鄭秀如) │是 │
├──┼─────────────────────────┼────────┤
│7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是 │
├──┼─────────────────────────┼────────┤
│8 │臺灣企銀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 │是 │
├──┼─────────────────────────┼────────┤
│9 │臺灣企銀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 │是 │
├──┼─────────────────────────┼────────┤
│10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是 │
├──┼─────────────────────────┼────────┤
│11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是 │
├──┼─────────────────────────┼────────┤
│12 │第一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 │是 │
├──┼─────────────────────────┼────────┤
│13 │第一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 │是 │
├──┼─────────────────────────┼────────┤
│14 │第一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 │是 │
├──┼─────────────────────────┼────────┤
│15 │上海商銀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是 │
├──┼─────────────────────────┼────────┤
│16 │彰化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是 │
├──┼─────────────────────────┼────────┤
│17 │京城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是 │




├──┼─────────────────────────┼────────┤
│18 │彰化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是 │
├──┼─────────────────────────┼────────┤
│19 │彰化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志傑) │是 │
├──┼─────────────────────────┼────────┤
│20 │陳金萍身分證影本1 張 │是 │
├──┼─────────────────────────┼────────┤
│2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宛珊│是 │
│ │) │ │
├──┼─────────────────────────┼────────┤
│22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是 │
├──┼─────────────────────────┼────────┤
│23 │吳宛珊身分證影本2 張 │是 │
├──┼─────────────────────────┼────────┤
│24 │中華郵政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
├──┼─────────────────────────┼────────┤
│25 │中華郵政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
├──┼─────────────────────────┼────────┤
│26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否 │
├──┼─────────────────────────┼────────┤
│27 │土地銀行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否 │
├──┼─────────────────────────┼────────┤
│28 │中華郵政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 │否 │
├──┼─────────────────────────┼────────┤
│29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否 │
├──┼─────────────────────────┼────────┤
│30 │中華郵政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 │否 │
├──┼─────────────────────────┼────────┤
│31 │中華郵政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
├──┼─────────────────────────┼────────┤
│32 │中華郵政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
├──┼─────────────────────────┼────────┤
│33 │臺南中小企銀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 │否 │
├──┼─────────────────────────┼────────┤
│34 │兆豐國際商銀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 │否 │
├──┼─────────────────────────┼────────┤
│35 │中華郵政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
├──┼─────────────────────────┼────────┤
│36 │渣打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
├──┼─────────────────────────┼────────┤




│37 │渣打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 │否 │
├──┼─────────────────────────┼────────┤
│38 │中國信託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 │否 │
├──┼─────────────────────────┼────────┤
│39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否 │
├──┼─────────────────────────┼────────┤
│40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否 │
├──┼─────────────────────────┼────────┤
│41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否 │
├──┼─────────────────────────┼────────┤
│42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否 │
├──┼─────────────────────────┼────────┤
│43 │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 │否 │
├──┼─────────────────────────┼────────┤
│44 │中華郵政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
├──┼─────────────────────────┼────────┤
│45 │中華郵政金融卡1 張(帳號模糊不明) │否 │
├──┼─────────────────────────┼────────┤
│46 │中華郵政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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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