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84號
NTDM,107,聲,584,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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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景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景崇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均有明文 。
二、查受刑人廖景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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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