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07年度,158號
NTDM,107,投簡,158,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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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偉
      陳彥錡
      王國瑋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調偵字第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偉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彥錡王國瑋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柏偉陳彥錡間因前有恩怨,相約於民國106 年8 月23日 20時30分許,在位於南投縣○○鄉○○路000 號之「全家便 利商店」門口談判。王國瑋則陪同陳彥錡到場。雙方於討論 過程中一言不合,黃柏偉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20時32分 許,先徒手毆打陳彥錡1 下(黃柏偉所涉傷害陳彥錡部分, 業經陳彥錡撤回告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王國瑋見狀上前制 止,黃柏偉又另起傷害之接續犯意,徒手毆打王柏瑋1 下。 王國瑋陳彥錡不甘遭到攻擊,遂與在場其他3 名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聯絡,共同徒手接 連毆打黃柏偉並將其壓制於地上。毆打過程中黃伯瑋亦承上 犯意,接續徒手毆打王國瑋,致王國瑋因而受有多處挫傷之 傷害。黃柏偉則因此受有頭部其他部位、右側眼球、眼眶組 織、唇部鈍傷、下背、骨盆挫傷、左側肩膀擦傷、陰囊及睪 丸挫傷等傷害。
㈡案經黃柏偉王國瑋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 駐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柏偉陳彥錡王國瑋分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參見警卷第5 頁至35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 第465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字卷】第7 頁至第15頁;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調偵字第33號偵查卷宗【下稱調偵字 卷】第5頁至第11頁)。
㈡證人陳靜怡於偵查中之證述(參見調偵字卷第10頁至第11頁 )。




南基醫院診斷證明書、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拷 貝光碟各1 份、被告王國瑋傷勢照片3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南投分局偵查隊現場勘驗照片12張、Facebook(臉書)翻 拍照片30張(參見警卷第47頁至第51頁;調偵字卷第14頁至 第20頁;偵字卷第19頁至第49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黃柏偉陳彥錡王國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 第1 項之傷害罪。被告陳彥錡王國瑋傷害黃柏偉部分,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黃柏偉如前揭數次對告訴人王國瑋所為之傷害行為,以 及被告陳彥錡王國瑋如前揭數次共同對告訴人黃柏偉所為 之傷害行為,時間緊接、地點均相同,各侵害同一人之身體 法益,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 括一罪。
㈢爰審酌:⑴被告黃柏偉與他人發生糾紛,未能理性溝通,率 而徒手接續毆打告訴人王國瑋之犯罪動機;被告王國瑋、陳 彥錡同不知以理性解決紛爭,竟共同與他人徒手接續毆打告 訴人黃柏偉之犯罪動機;⑵被告王國瑋因此受有多處挫傷之 傷害;被告黃柏偉因此受有頭部其他部位、右側眼球、眼眶 組織、唇部鈍傷、下背、骨盆挫傷、左側肩膀擦傷、陰囊及 睪丸挫傷等較重之傷害情況;⑶犯後被告3人均已坦承犯行 ,但均尚未能達成和解之處理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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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