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293號
NTDM,107,審訴,293,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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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宸
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2262號、第227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宸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四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志宸為「志昌企業社」負責人,經營營造及土木工程相關 業務。其知悉南投市公所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上網公告辦 理「南投市賞鷹步道景觀美化改善工程」土木工程(下稱本 案採購工程)之第2 次招標,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905 萬3,000 元,截止投標時間為105 年12月7 日9 時,並訂於 當日9時20 分辦理開標作業,乃與具有長期合作關係之廣欣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廣欣公司)之負責人曾舒郁決議以廣欣 公司名義投標本案採購工程。其於105年12月7日上午某時, 前往南投市公所投標時,得知另有奇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奇瀚公司)亦投標該工程,竟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 利益,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於同日上午某 時,在南投市公所內,向已投標本案採購工程之奇瀚公司實 際負責人梁漢旗表示願意以20萬元為代價,要求梁漢旗抽回 已送交南投市公所行政室收件登記之「奇瀚營造公司」標封 資料,梁漢旗允諾後,卻遭南投市公所人員以奇瀚公司投標 文件已封標並送件完成為由拒絕,且本案工程於同日開標後 ,亦由奇瀚公司得標,林志宸之犯行因而未遂。 ㈡林志宸明知本案採購工程已由奇瀚公司得標,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先於105 年12月8 或9 日,至位於南投縣○○市○○○路00號之奇瀚公司辦公 室探訪梁漢旗,並對梁漢旗訛稱:本案採購工程原本係伊等 在運作,需支付工程款之7%,以代為處理云云;並承前詐欺 之接續犯意,於105 年12月17日左右,再至上開奇瀚公司辦 公室,聽聞本案採購工程之設計監造商泰毅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下稱泰毅公司)刁難奇瀚公司之工程材料送審案件後, 對梁漢旗訛稱:伊可以代為處理上開材料送審之事情,但需 要向梁漢旗收取金錢以資處理云云,致梁漢旗陷於錯誤,為 使承攬工程順利進行,避免再被刁難,同意以本案採購工程 款之5%作為林志宸代為處理上開材料送審案件之代價,並於 105 年12月26日,在上開辦公室內,交付現金20萬元予林志 宸,並於完工驗收決算後之106 年4 月25日,同在上開辦公 室內,委由奇瀚公司會計謝素月交付現金13萬2,343 元予林 志宸。嗣梁漢旗查知林志宸上開言語純屬謊言,始知受騙。 ㈢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志宸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梁漢旗、證人即南投市第10屆市民代表廖學輝 、證人即南投市公所民政課長陳崇健、證人即南投市公所工 務課課員白騏嘉、證人即南投市公所行政室辦事員林娟娟、 、證人即泰毅公司負責人曾永祥及證人謝素月於偵查中之證 述。
㈢本案採購工程105 年9 月23日、105 年11月30日公開招標公 告、105 年12月7 日開標及決標紀錄、105 年12月9 日決標 公告、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記錄、廣欣公司及 奇瀚公司投標資料、南投縣南投市公所本案採購工程決算書 、本案採購工程採購契約、本案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工程技 術服務契約、泰毅公司105 年 12月15日泰工字第105120875 號函、105 年12月22日泰工字第105120902 號函、奇瀚公司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法務部調 查局南投縣調查站106年4月25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發還領款收據各1份及蒐證擷取畫面6張。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6 項、第4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 一、㈡部分,先後兩次對被害人梁漢旗詐欺之行為,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對同一被害人所為,侵害為同一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 之目的,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㈡被告所犯上揭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罪,係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



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 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 ,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被告卻以金錢利誘之不正方式破 壞政府採購工程之競爭公平,之後又趁奇瀚公司遇有工程材 料送審問題,向被害人梁漢旗佯稱能代為解決而詐騙其財物 ,行為應加以非難,考量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另全部返還詐 得款項共33萬2,343 元給被害人,被害人之損害稍有填補,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發 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本案詐欺取財犯 行之犯罪所得為33萬2,343 元,已全部返還給被害人,有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發還領款收據、和解書各1 份在卷可參( 見查扣字卷第3 頁、本院卷第39頁),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給被害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前段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㈥至被告辯護人求為緩刑之宣告等語。按緩刑之宣告,除合於 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㈠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㈡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外,尚有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者,始得予以宣告緩刑。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然緩刑宣告之目的係給予初犯、犯罪惡性非重大之行為 人一個改過自新之機會,被告本案犯行破壞政府採購競爭公 平性後,未思謹慎,之後又圖於他人得標之該採購工程中獲 取利益而詐騙他人財物,其犯行惡性並非輕微,雖其犯後已 彌補被害人受騙之損害,犯後態度尚可,然此部分亦經本院 於量刑時斟酌,故本院認仍應予以一定之處罰,始能收警惕 之效,是認本案無刑之宣告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本院不 予以宣告緩刑,附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6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2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㈣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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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