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東簡字第111號
原 告 郭婷雅
被 告 陳品穎
訴訟代理人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06年度附民字第2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8月14日6時39分許,在臺 東縣○○市○○路○段00號旁,因友人將其受傷之胞弟余昱 翔送至該址,其與余昱翔2 人於上址連絡救護車時,適逢臺 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警員即原告及邱泰誠巡邏經 過,遂上前了解並請求消防救護人員到場協助。被告明知原 告為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屬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傷 害及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撥打原告之眼鏡、帽子致該物掉 落,並推打原告臉部及掐住原告脖子,致原告因而受有未明 示側性前胸壁挫傷之傷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賠償身體傷害新臺幣(下同)3 萬元及精神慰 撫金15萬元共計18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 元。
二、被告則以:事故當下,因被告胞弟遭砍傷,加上被告本身也 飲酒,無法控制自己,希望原告可以體諒;被告也有誠意向 原告道歉,曾與原告進行調解2次,原告提出5萬元和解金, 因被告尚有年幼子女待扶養,經濟上確有困難,被告也因而 遭法院判刑4 個月,被告是真心悔改,希望原告可以原諒被 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傷害原告之事實,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61號刑事卷宗查閱屬實,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按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 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 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 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
、第3項及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茲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賠 償損害如下:
(一)身體傷害部分:原告雖主張因本件事故受傷而受有3 萬元 之損害,惟原告就此部分僅提出臺東基督教醫院之門診收 據為證(見本院卷第45頁及背面),惟上開收據所載原告 支出之醫療費僅為930元,尚難認原告確受有3萬元之身體 受傷之損害。是原告僅得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930元,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二)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慰撫金 之量定,應斟酌加害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 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遭被告傷害,客觀上堪信原告因此精神上受有 相當之痛苦。而原告學歷為專科畢業,105 年度給付總額 69萬2,106元,無財產;被告學歷為專科畢業,105年度無 所得亦無財產,為兩造所供陳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資 料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34頁背面、第44頁背 面)。本院審酌原告所受傷勢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15萬元,尚屬 過高,應核減為2 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 據。
(三)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2 萬930元(計算式:2 萬元+930元=2萬930元),逾此金額部分,則屬無據,不 應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其他訴訟費用事項,故 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