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温敦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建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750元(即臺東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0元×65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