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彭振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7年 度東小字第150號),聲請人雖為被告,且依目前之訴訟進 度,暫時無需支出訴訟費用。然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 ,而聲請人目前在監,查其近3年內財產所得僅有新臺幣3,0 00餘元,故其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真實。是以, 聲請人確有窘於生活且尚無能力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 情,而屬無資力之支出訴訟費用,本件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 之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