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蔡萬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賢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