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210號
TNEV,107,南簡補,210,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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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蔡萬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賢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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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