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389號
TNEV,107,南簡,389,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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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89號
原   告 陳奕帆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
被   告 許庭嬬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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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