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89號原 告 陳奕帆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被 告 許庭嬬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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