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092號
TNEV,107,南簡,1092,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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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92號
原   告 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朝洪
被   告 陳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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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