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057號
TNEV,107,南簡,1057,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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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57號
原   告 左健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陳敏治等核發支
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07號),惟被告洪陳敏治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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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