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144號
TNEV,107,南小補,144,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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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洛可(MOLLENTZE ROCCO)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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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