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744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陳茂盛
被 告 楊坤諺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7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 年8 月28日下午3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陳雅慧
通 譯 郭書綺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陸拾参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慧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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