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林夏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念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