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460號
TNEV,107,南小,460,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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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廖文暘
被   告 王隆笙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47號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規定,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自民國107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 於107年8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20,000元,及自107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4頁)。經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社團刊登虛偽販售機車行車紀錄器之 訊息,致原告於105年6月10日14時許上網閱覽後,誤以為被 告確欲販賣而陷於錯誤,遂於105年6月10日15時12分許,匯 款至被告持有之訴外人吳泉齡成大郵局帳戶內,被告取得款 項後,並未依約交付貨品,原告始知受騙,並因此受有20,0 00元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 ,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107 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依其前於107年6月26日提出之 民事答辯狀記載:對於原告本件之訴,均表認諾等語。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 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



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再按被告既於言詞辯 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 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參照)。 ㈡本件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已具狀表明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 為認諾(見本院卷第37頁),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自應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2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係屬於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原告係 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26號詐欺案件之107年2月13日審判期 日當庭以言詞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日民事訴訟筆錄 可參(見附民卷第5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 及自其當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翌日即107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0,000元,及自107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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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