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108號
TNEV,107,南小,1108,201808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瑞揚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俊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美學殿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8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1/1頁


參考資料
瑞揚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美學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