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瑞揚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俊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美學殿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8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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