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呂興昌
被 告 宋翁杰(原名宋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07年5月12日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 因誤植帳戶號碼,而誤匯新臺幣(下同)30,000元至被告所有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爰依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具狀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 金額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 ○段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