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熊恩祥
訴訟代理人 陳元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定賀即弘鼎鋼鐵工程行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90,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