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吉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謝喜美、李靖廉、葉美慧、林坤宗、蘇
彥旻、蘇彥賓、陳沁鈴、蘇思樺、柯耀添、周麗美、余景登律師
即郭曾瓊英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7年7月31日106年度南簡字第1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
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