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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370號
TNEV,106,南簡,1370,201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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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吉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謝喜美李靖廉、葉美慧、林坤宗、蘇
彥旻、蘇彥賓陳沁鈴蘇思樺柯耀添周麗美、余景登律師
即郭曾瓊英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7年7月31日106年度南簡字第1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
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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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