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1257號
TNEV,106,南小,1257,2018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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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陳信宏
被上 訴 人 鄭申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2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7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7 年7月25日送達上訴人居所地、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 戶籍地,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第66 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71頁),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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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