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5年度,44號
TPBA,105,訴更一,44,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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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44號
原 告 許富雄

 何 坤

 黃月雲

 賴文誠

 徐阿南

 許金珠
 李菁桔

 郭慶霖

 徐正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趙懷琪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原 告 林青蘭

 周奕成

 李卓翰

 崔愫欣

 李秀容

 施逸翔

 邱伊翎

 賀光卍

 潘翰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原 告 高成炎

 史 英

 馮喬蘭

 林長茂

 黃俊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原 告 廖本全

 陳柏志

被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代 表 人 謝曉星(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偉甫(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琅琛
臧鶴年
吳雨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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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