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17號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李鑄■央@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陳美娜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妄想機影音製作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20萬47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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