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廖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廖彥霖因與被告醫躍股份有限公司、張俊堂、吳團宗、
金丞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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