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636號
TPEV,107,北補,1636,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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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陳保勝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林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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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