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張佩娟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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