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596號
TPEV,107,北補,1596,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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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久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雀
訴訟代理人 高一中
上列原告久久交通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謝文義呵康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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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久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呵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