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康穎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萬元(計算式:資遣費17萬元+107年2月至6月份薪資
15萬元=32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惟其中107年2
月至6月份薪資15萬元部分,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775元(計
算式:1,550÷2=775),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45
元(計算式:3,420-775=2,64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2,64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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