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539號
TPEV,107,北補,1539,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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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黃旭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0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
繳納部分後,仍應繳納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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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