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許賢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