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被 告 郭孝晟
訴訟代理人 謝曜桀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孝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
8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