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462號
TPEV,107,北補,1462,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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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依菲(IRFAN ANSHORY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8,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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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劉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