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 告 陳黃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參佰參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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