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313號
TPEV,107,北補,1313,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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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劉智聖
 
被   告 好運袋物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苡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794 元(含1.資遣
費43,711元、2.薪資28,000元、3.勞健保差額32,190元、4.勞工
退休金差額63,960元、5.特休假未休轉工資28,933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惟其中薪資、特休假未休轉工資部分,
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此部分暫免徵
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之半數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1,600 元(計算式:2,100 元-500 元=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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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運袋物流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