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 龍
徐鳳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游龍、徐鳳韓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藍元豪等人間
請求給付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計算式:110,000 元
×2 =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