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紅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更一字,107年度,2號
TPEV,107,北簡更一,2,2018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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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 龍
      徐鳳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游龍、徐鳳韓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藍元豪等人間
請求給付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計算式:110,000 元
×2 =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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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