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80號
原 告 徐美智
被 告 陳淑菁
陳憲三
陳志宏
陳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50萬1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