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9780號
TPEV,107,北簡,9780,201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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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80號
原   告 徐美智
被   告 陳淑菁
      陳憲三
      陳志宏
      陳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50萬1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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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