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78號
原 告 京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享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訴訟代理人 姜弘柏
郭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第19條:「雙方同意履行本合約 有爭議時,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 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 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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