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38號
原 告 張子芸即強調夢想藝術工作室
被 告 張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12 日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