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9639號
TPEV,107,北簡,9639,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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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96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袁勝郎
被   告 袁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雲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兩造所簽訂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3條約定以本院第一審管 轄法院,本院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袁士傑於民國94年11月25日邀同被告袁勝郎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共計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376,979元 及自96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未按 期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聲明: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卡、還款 明細表為證。原告依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 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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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