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44號
原 告 蘇吳春江
訴訟代理人 蘇衍榮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槐漢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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