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鄞禮利、鄞淑滿、鄞淑娟、鄞淑玲、鄞淑真、
張端玲、鄞嘉柔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陳報被繼承人姓名 、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姓名及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及遺產 之交易價額並補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 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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