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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8438號
TPEV,107,北簡,8438,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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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4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威翰
被   告 陳冠達(原名:陳錫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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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